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大唐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與三一重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該案件中,原告為大唐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新能源公司),被告為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一重能公司)。
大唐新能源公司訴訟請求顯示:
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約定,三一重能公司為大唐平度古峴(48MW)風電項目、大唐平度云山(48MW)風電項目風力發(fā)電機組的供貨方,計劃2014年12月20日開工,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并網發(fā)電。
該兩風電場于2016年并網發(fā)電。并網發(fā)電以來,三一重能公司供貨的48臺風力發(fā)電機因設計及生產缺陷,發(fā)電量一直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性能指標,且不斷發(fā)生葉片連接螺栓斷裂、齒輪箱斷齒等嚴重質量問題,2018年1月9日,發(fā)生了葉片脫落重大事故,因此該兩風電場至今未達到竣工驗收條件。
在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三一重能公司和大唐新能源公司約定由三一重能公司對48臺風力發(fā)電機進行整機更換,且應自2017年2月1日起賠償大唐新能源公司的發(fā)電量損失。雙方確認2017年發(fā)電量損失為15608700元,2018年的發(fā)電量損失應為2620萬元,2017年、2018年兩年的發(fā)電量損失賠償合計41808700元,扣除三一重能公司2018年預先支付的發(fā)電量損失1663萬元,三一重能公司還應賠償發(fā)電量損失25178700元。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大唐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的發(fā)電損失1560.87萬元及利息(以1560.87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大唐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民事判決書原文如下:
大唐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與三一重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2民初693號
原告:大唐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平度市云山鎮(zhèn)景華街10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835757711569。
法定代表人:紀曉妮,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方鎣,山東尚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qū)北清路三一產業(yè)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467455638XA。
法定代表人:周福貴,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慶,湖南華夏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倫倫,湖南華夏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大唐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新能源公司)與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一重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方鎣,被告三一重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慶、顧倫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唐新能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三一重能公司賠償大唐新能源公司電費損失25178700元,并按150%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承擔自起訴之日起至本案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一重能公司承擔。
訴訟過程中,大唐新能源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第一項為:判令三一重能公司賠償大唐新能源公司電費損失25614800元,并按150%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承擔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事實和理由: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簽訂《大唐平度古峴(48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合同》與《大唐平度云山(48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合同》,約定由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以EPC總承包方式承包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大唐平度古峴(48MW)風電項目、大唐平度云山(48MW)風電項目,合同采用固定總價的原則,三一重能公司為風力發(fā)電機組的供貨方,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為總承包方,二公司合作完成全部合同范圍,計劃2014年12月20日開工,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并網發(fā)電,合同總價款分別為37440萬元和33560萬元。
前述兩份合同簽訂后,三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融資租賃合同等一系列文件,大唐新能源公司(通過融資方)向兩公司支付了全部應付合同價款,該兩風電場于2016年并網發(fā)電。并網發(fā)電以來,三一重能公司供貨的48臺風力發(fā)電機因設計及生產缺陷,發(fā)電量一直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性能指標,且不斷發(fā)生葉片連接螺栓斷裂、齒輪箱斷齒等嚴重質量問題,2018年1月9日,發(fā)生了葉片脫落重大事故,因此該兩風電場至今未達到竣工驗收條件。
在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三一重能公司和大唐新能源公司約定由三一重能公司對48臺風力發(fā)電機進行整機更換,且應自2017年2月1日起賠償大唐新能源公司的發(fā)電量損失,每年的發(fā)電量損失計算方式為(2229小時-限電時間-風場年度定檢時間-實際發(fā)電小時數)×96000KW×(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國補電價)。2018年3月12日,雙方確認2017年發(fā)電量損失為15608700元,按照前述計算方式,2018年的發(fā)電量損失應為2620萬元,2017年、2018年兩年的發(fā)電量損失賠償合計41808700元,扣除三一重能公司2018年預先支付的發(fā)電量損失1663萬元,三一重能公司還應賠償發(fā)電量損失25178700元。
該損失經多次催交,三一重能公司一直未付,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特變電工新疆公司作為項目總承包單位,應就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重能公司答辯稱:
1.本案案由系建筑工程糾紛,而大唐新能源公司是基于案涉項目的EPC合同提起本案訴訟,案由沒有準確反映大唐新能源公司與我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事實上,本案是我方與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組成聯合體共同與大唐新能源公司簽署了案涉項目的EPC合同,我方是設備供應方,雙方對于風電設備的供貨技術要求、質量保證還有驗收等事宜是單獨的簽署有設備買賣合同、技術協議以及后續(xù)安裝調試中達成的一系列補充協議,這些協議才是大唐新能源公司與我方之間爭議的所謂合同依據。事實上,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是施工方,針對大唐新能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訴求是大唐新能源公司與我方基于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爭議,與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無關。
2.大唐新能源公司訴求中說我方的設備存在設計和生產缺陷,對此我方不認可。風機是非常復雜的大型設備,2016年底安裝并網后一直處于調試和驗收過程中,任何機器設備在安裝過程中都可能出現故障,但是故障不等于設計和生產缺陷,對于個別設備出現的故障,我方已經積極配合進行了整改。
3.大唐新能源公司是基于整改協議中的補償條款提出的電費補償請求,我方認為,根據雙方的整改協議及相關協議約定,只有因為設備質量問題造成的電費損失我方才承擔補償責任,而對大唐新能源公司的經營以及風力等自然條件等原因造成的發(fā)電量不足,與我方無關,整改協議中所約定的承諾滿發(fā)小時數2229小時,是與風場的風速等自然條件掛鉤的,承諾小時數達不到,很大程度上是因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風場的風速等計算參數不準確造成的,這些原因應歸咎于大唐新能源公司。大唐新能源公司曲解了所援引的電費補償條款,試圖謀取不正當利益。如對發(fā)電量不足到底是質量問題造成的,還是自然條件以及經營問題造成的,是專業(yè)復雜的技術問題,需要通過鑒定或專家證人來協助查明,我方也會根據庭審情況適時提出相應申請。
4.本案應為基于設備買賣合同項下的產品質量糾紛,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雙方約定的2229小時的發(fā)電量承諾并沒有達到兌現的條件,基于雙方的往來,該承諾兌現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整改完成進入質保期;確實因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質保期屆滿后確實因產品存在設計缺陷,且質量問題和設計缺陷應該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確認;原承諾的2229小時是基于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周邊風速情況在滿足5.6米每秒風速,且設備正常運行下才應該進行的發(fā)電量承諾。而截至大唐新能源公司起訴前,風電場相關設備還在雙方約定的調試整改期范圍內,尚未進入質保,因此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張賠償2018年的發(fā)電量損失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一、原告舉證及被告質證情況:
第一組證據:證據1《大唐平度古峴(48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合同》、證據2《大唐平度云山(48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合同》、證據3古峴項目補充協議、證據4-6云山項目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擬證明:1.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簽訂兩份總承包工程合同,約定由二公司以EPC總承包方式承包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兩個風電項目,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原則,三一重能公司為風力發(fā)電機組的供貨方,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為總承包方,二公司合作完成全部合同范圍。2.2015年4月,三方又就兩項目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確定兩項目風電機組價款均為19920萬元(設備款27500萬元-風電機組外的7580萬元),三一重能公司質保金的方式為兩項目各開具19920萬元的5%的質保期銀行保函。3.2016年8月22日,三方簽訂補充協議(二)約定,變更質保方式,原約定的5%質保金銀行保函,變更為大唐新能源公司預留三一重能公司5%價款質保金1992萬元,質保期滿無質量事故返還。4.大唐新能源公司申請融資租賃公司向二公司放款不應成為認定工程通過相關驗收的證據,驗收、質保期事項仍應執(zhí)行原EPC合同的約定。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對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證據1EPC承包合同第三頁第九條約定未盡事宜三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針對風機的調試、驗收、質保等事宜,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技術協議等合同,相應的調試、驗收以及質保等事宜也應當以采購合同和技術協議的約定為準。EPC合同也對預驗收作了定義,預驗收是指風機進入質保期前的驗收,如果三一重能公司提出預驗收后,大唐新能源公司未提出書面異議,則十五日后視為項目驗收完畢并且驗收合格。大唐新能源公司基于EPC合同向三一重能公司主張跟產品質量或故障相關的責任是不準確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體現在后續(xù)的采購合同和技術協議中。
第二組證據:證據7《關于大唐青島平度項目并網運行出現問題的回復函》,擬證明:2016年12月12日,三一重能公司發(fā)函,1.承認風力發(fā)電機存在質量缺陷并承諾整改;2.保證風機年滿負荷發(fā)電小時數平均達到2229小時以上,若未達到,將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賠償發(fā)電量損失;3.三一重能公司承諾在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螺栓更換及現場消缺。4.該函就是《大唐青島新能源三一會議紀要》第二條中提到的“承諾函”以及《云山、古峴風場整改協議》2.1.1條提到的“原承諾”。5.證據7中的第24條提到240考核需要重新確定考核要求。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證據7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事項1.2.3有異議,對證明事項4,大唐新能源公司提到了后續(xù)的會議紀要以及真該協議中所述的“原承諾”,“原承諾”就是證據七的第二頁第5.2條,是在質保期內三一重能公司承諾滿發(fā)小時數,另外證據7的第4頁第17條,也提到了是在質保期內且要因風機的自身質量問題(需由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確認)。對證明事項五不認可,該項說明的內容是具體的240考核的方式,是技術細節(jié),與何時進入考核以及拒不考核的法律后果無關?;貜秃牡谝粭l提到出現的螺栓問題是在調試期間如果出現三一重能進行相應更換,在現在調試期間完成相應整改后,大唐新能源公司應當按照采購合同、技術協議的約定對整改后的風機進行240考核。第16條提到的設計認證和型式認證的相應證書,三一重能公司也已經提供給了大唐新能源公司。本函中提到的相應問題三一重能公司均能給出明確答復并已經予以解決。
第三組證據:證據8大唐新能源、三一會議紀要。擬證明:2017年9月7日,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約定:三一重能公司所供風機2017年2月1日起進入考核期。風機發(fā)電量按年2229小時進行考核,不足部分由三一重能公司對大唐新能源公司進行補償,電價按省物價局批復為準。因設備原因導致發(fā)電收益不足以償還康富融資租賃公司還款,電費與當期應付康富款間差額部分,由三一重工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補足。郭承志、楊志國均為三一重工公司參與處理風機整改、電量損失賠償的員工。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真實性認可,證明事項有異議。該紀要是在雙方更換輪轂方案為前提下協商的商業(yè)安排,且明確約定了對于考核期內的發(fā)電量承諾按照承諾函,即證據7所提到的承諾進行。后來整改方案根據原告要求已經變更,雙方已通過其他會議紀要及簽署整改協議的方式對發(fā)電量補償事宜重新做出約定,還原到了證據7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四組證據:證據9云山、古峴風場整改協議。擬證明:2018年3月12日大唐新能源公司和三一重能公司就48臺風機整改、發(fā)電量賠償及相關事宜達成協議,約定:1.三一重能公司在18個月內完成整改。2.鑒于大唐新能源公司與康復公司簽訂的還款計劃需按時間表每季度支付本息,如果因三一重能公司整改,導致發(fā)電量損失,發(fā)電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還款,所需差額由乙方向康復公司補足。該部分金額為乙方該季度應支付的電損失補償款,可能與實際電損金額有差額,雙方按2.1.2計算方法與2.1.3條款進行年度結算。補足款金額不超過發(fā)電量損失,如三一重能公司未能按時支付,承擔違約責任。3.第2.1.1條三一重能公司承諾,保證風場年滿發(fā)電小時數仍執(zhí)行乙方原承諾每年2229小時。4.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0.40元/度,國補電價0.22元/度。5.2017年發(fā)電損失,一周內確認完畢,以附件二為準,三一重能公司應在一周內將2017年的發(fā)電量損失支付到共管賬戶,雙方確認設備質保金由1992元變更為2100萬元。
第五組證據:證據10《2017年電量損失計算表》。擬證明:《整改協議》簽訂后,雙方代表(三一重能公司的發(fā)表為研究院副院長郭承志和三一服務公司技術部負責人楊志國,二人曾與三一重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一起參與簽署大唐青島新能源、三一會議紀要)已經在附件二上簽字確認2017年發(fā)電量損失為1560.87萬元。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9、10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首先,該協議了調試期內的整改方案由更換輪轂變更為整機更換,且整改時間為18個月,現該風場全部主機已完成更換并交付,現發(fā)電正常。因整機更換對三一重能公司有巨大經濟投入,截至【2019年底】已累計投入近1.7億元,正是因為整改方案的重大變更,雙方在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證據17(2017年12月26日會議紀要)中對賠償事宜做了新的安排,正是基于本商業(yè)安排,雙方在整改協議所述保證風電場年滿發(fā)小時數仍執(zhí)行乙方原承諾2229小時,此處原承諾應還原證據7所載明承諾,即發(fā)電量賠償應當以進入質保期及由第三方鑒定機構確認存在質量問題為前提。而本協議中雙方確認2017年損失,是基于證據17會議紀要中明確約定,三一重能公司承諾單獨補償2017年才有此確認行為,此處發(fā)電量補償應僅指被告承諾自2017年1月1日起算的全年補償,不應當然得出在2017年后進入質保期前被告也需要補償發(fā)電量損失的事實推斷。
第六組證據:證據11吊車撤場通知。擬證明:2019年3月23日,三一重能公司向吊車租賃單位武漢中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fā)函,通知該公司“我公司山東青島平度風場項目因特殊原因,檢修工作暫時停止,現通知貴司吊車即日起立即撤場,后續(xù)進場時間另行通知”。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對三性不予認可,該函是三一重能公司與案外人在履行合同期間的正常商事往來行為,與本案事實無關。
第七組證據:證據12《關于要求變更整改協議及返還借款、墊付款的律師函》。擬證明2019年4月25日,三一重能公司委托湖南華夏方圓律師事務所向大唐新能源公司發(fā)送律師函,該律師函確認整改協議生效,三一重能公司拒絕繼續(xù)履行整改協議。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對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本函發(fā)出的前提是大唐新能源公司向我公司主張2018年發(fā)電量索賠,但根據整改協議約定,我公司無需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賠償2018年電損,其向我公司主張電損的行為顯然違反了雙方協商過程中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在2019年4月整改協議所約定的整改期限尚未屆滿,在雙方對合同的履行已產生重大爭議的情況下,我公司要求與大唐新能源公司協商處理是正常的商事安排,且事實上整改工作并未停止,我公司已完成所有主機更換。因此,大唐新能源公司以此主張我公司不履行整改協議不符合客觀事實。
第八組證據:證據13《融資租賃合同》。擬證明:大唐新能源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價款,大唐新能源公司享有涉案風力發(fā)電機的瑕疵索賠權。
第九組證據:證據14《三方協議》。擬證明融資租賃公司已經按照大唐新能源公司指示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了全部應付價款。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證據13、14無異議。
第十組證據:證據15發(fā)電機質量瑕疵照片。擬證明:三一重能公司安裝的風力發(fā)電機存在重大質量瑕疵,且發(fā)生過葉片墜落事故。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的三性不予認可。首先,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照片無法證明拍攝時間、拍攝地點,也無法證明是我公司生產的設備。其次,風電機組在設備調試中出現問題并進行整改是非常正常的現象,大唐新能源公司不能以此證明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且雙方已經就存在的問題達成整改共識。
第十一組證據:證據16關于平度大唐風電場事宜討論紀要。擬證明: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開會,對風電機組存在的十五項嚴重質量瑕疵,協商整改方案。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本函件為雙方針對風場運行調試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正常技術答疑交流,我公司對調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大唐新能源公司擔憂的問題已進行了技術答復并進行了整改安排,不能以此證明設備存在質量問題。
第十二組證據:證據17《平度風場問題協商會議紀要》。擬證明:2017年12月26日,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約定,三一重能公司繼續(xù)承諾風電場滿負荷發(fā)電2239小時,低于該小時數,三一重能公司應當承擔賠償發(fā)電損失的責任,三一重能公司應賠償原告2017年發(fā)電損失。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該函件是雙方經過多次整改方案及補償協商討論后的過程資料,本紀要已明確表示在整改后我公司才進行發(fā)電量承諾,正是因為變更整改方案會對我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損失,此時要求我公司既承擔整改費用又賠償發(fā)電損失,顯然超過了我公司的承受范圍,因此,雙方協商在整改完成后才進行發(fā)電量補償。而我公司單獨承諾對大唐新能源公司進行2017年發(fā)電量補償是雙方協商對歷史問題的處理方案。紀要最后一條也已清楚表明,雙方基于此簽訂《合作協議》,即2018年3月份的整改協議。因此,足以證明我公司不需要承擔對于整改期間的發(fā)電量補償才是雙方簽訂整改協議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十三組證據:證據18大唐青島新能源、三一重能會議紀要。擬證明:2018年1月10日,在11號機組葉片發(fā)生墜落重大事故后,雙方約定機組的停機及相關事宜,三一重能公司承諾承擔因質量問題引發(fā)的所有責任。
第十四組證據:證據19大唐、單一會議紀要(2018.7.10)。擬證明:風場整改協議簽訂后,三一重能公司已經開始履行,并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承諾了進度。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證據18、19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這兩份紀要是雙方在整改過程中對安全問題及整改方案的協商過程。
第十五組證據:證據20《關于缺陷整改及發(fā)電量損失賠償的律師催告函》、證據21EMS快遞單、證據22郵件全程跟蹤查詢結果。擬證明:該律師函即為《關于要求變更整改協議及返還借款、墊付款的律師函》中提到的“律師催告函”。2019年3月27日,大唐新能源公司委托律師向三一重工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發(fā)送律師函,催告兩公司重啟缺陷整改并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賠償發(fā)電損失。2019年3月29日,三一重能公司已收到上述律師函。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對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該律師函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及個人對合同文本的解讀,該解讀與雙方多次往來過程中形成的真實意思明顯不符,不應作為證據采納。
第十六組證據:證據23《2018年電費損失計算明細》。擬證明:三一重能公司應予賠償的2018年發(fā)電量損失。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三性不予認可。首先,該組數據是大唐新能源公司單方所做,數據真實性不予認可。其次,2018年的發(fā)電量損失不在我公司承諾補償的時間范圍內,因此,不應作為證據被采納。
第十七組證據:證據24三一重能公司發(fā)給大唐新能源公司的《240小時可靠性試運行申請書》。擬證明:1.2020年5月28日,三一重能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提出11臺風力發(fā)電機組的240可靠性實驗申請,而另外37臺至今未具備進行240可靠性實驗的條件。2.三一重工公司尚未完成《整改協議》的需要。
三一重能公司質證意見:對真實性予以認可,認為與本案無關。在整改完成后雙方進行240考核符合整改協議的約定,雙方正在履行整改協議。
二、三一重能公司進行舉證及大唐新能源公司質證情況:
第一組證據:證據1《大唐平度古峴48MW風電場工程風力發(fā)電機組及附屬設備采購合同》、證據2《大唐平度古峴48MW風電場工程風力發(fā)電機組及附屬設備技術協議》、證據3《整改協議》、證據4大唐平度風場機組機位及氣象資料的電子郵件、證據5大唐平度風場微觀選址復核報告的電子郵件、證據6《安全性復合報告》、證據7函件。
擬證明:1.2015年4月,大唐新能源公司和我公司簽署了為平度古峴項目和平度云山項目供應風力發(fā)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的《采購合同》和《技術協議》。2018年3月份,雙方又簽署了一份《整改協議》。2.我公司在風力發(fā)電機組安裝、調試完畢后,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供設計認證、型式認證以及相應的報告后,在風力發(fā)電機組連續(xù)、穩(wěn)定、無故障運行240小時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試運行合格,大唐新能源公司應當與我公司簽署預驗收證書,風力發(fā)電機組進入質保期。進入質保期以后,再對風場的可利用率、單臺機組的可利用率和功率曲線等進行考核。賣方提出進入試運行申請后,買方應當在2天內回復是否同意。如交貨后6個月內未進行試運行考核,則默認設備通過試運行考核,每一臺風力發(fā)電機組進入質保期。因此,我公司整改完成的37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已經進入5年質保期;尚未整改但正常運轉的10臺的風力發(fā)電機組也已經進入5年質保期。3.根據《整改協議》的約定,只有在風力發(fā)電機組存在質量問題且給大唐新能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我公司才需要對其所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其他因風力因素、其自身運營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均不應當由我公司進行補償。我公司原承諾的風機滿負荷發(fā)電小時數2229小時,以其提供的風速5.6m/s作為計算基礎。然而,風力發(fā)電機組運行過程中,實際風速根本達不到其提供的風速,因此,計算發(fā)電量損失時不能以此約定的2229小時作為基礎。
大唐新能源公司質證意見: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事項有異議。雙方實際履行的是EPC總承包合同,采購合同只是為了辦理融資所簽訂的,并沒有實際履行。從我方提交的證據1至6也可以證明。補充協議均是對EPC總承包合同的補充,雙方對采購合同沒有簽訂過任何的補充協議。其中電子郵件、安全性復合報告、函件的真實性和證明事項均有異議。
第二組證據:證據8《設計評估符合證明》、證據9《風力發(fā)電機組型式認證證書》、證據10《風電機組低電壓穿越能力評估證書》、證據11《電能質量測試報告》、證據12《噪聲檢測報告》、證據13《安全功能檢測報告》、證據14《功率曲線檢測報告》、證據15《載荷檢測報告》。
擬證明:1.在我公司整改的37臺風力發(fā)電機組中,其中32臺風力發(fā)電機組進行了相應部件的整改,風力發(fā)電機組整改以后連續(xù)、穩(wěn)定、無故障運行。這些進行了部件整改的風力發(fā)電機組仍然適用三一重能公司之前委托第三方出具設計認證、型式認證證書及相應的報告等。另外,尚未整改的11臺風力發(fā)電機組也適用該些證書及報告。2.我公司設計、生產的SE11520型號風力發(fā)電機組已經通過了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國家風電技術和檢測研究中心、北京鑒衡認證中心出具的設計評估報告、型式認證證書、低壓穿越評估證書。同時,我公司還于2017年委托上海天祥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SE11520型號風力發(fā)電機組進行了噪聲、安全及功能、功率特性、機械載荷等方面的檢測,經檢測,均滿足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或國標標準的要求。
大唐新能源公司質證意見:對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涉及到風機型號與整改協議中的配置并不相同,因此,對于整改協議中所涉及的發(fā)電機組沒有證明力。涉案我公司的風力發(fā)電機組雖然我公司都是以11520型對外公示,但據大唐新能源公司了解,每個項目的設計配置都是不一樣的,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規(guī)定,設計認證以及型式認證都應該與實際的設備為準。整改協議第1.3.1條約定,乙方提供本風場現安裝風力發(fā)電機組的設計認證、型式認證及相應的報告后,分四批進入240考核。整改協議的簽訂時間為2018年3月11日,從協議的表述看我公司在當時尚未取得所要安裝機型的上述相關認證和報告,而第二組證據里的證書以及報告均是在2015年-2017年已經取得,根據整改協議表述合乎邏輯的解釋只能是在簽訂整改協議之時被告尚未取得。實際上,我公司至今也沒有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交整改后的48臺發(fā)電機組的型式認證、設計認證及相應的報告。
第三組證據:證據16《風能產品符合證明(風力發(fā)電機組的設計評估)》、證據17《風能產品認證證書(風力發(fā)電機組的型式認證)》、證據18《風能產品認證試驗報告-安全及功能試驗報告》、證據19《風能產品認證試驗報告-噪聲試驗報告》、證據20《風能產品認證試驗報告-功率特性測試試驗報告》、證據21《風能產品認證試驗報告-機械載荷測試試驗報告》。
擬證明:1.在我公司整改的37臺風力發(fā)電機組中,其中5臺風力發(fā)電機組進行了較大幅度的部件整改和升級,風力發(fā)電機組整改以后連續(xù)、穩(wěn)定、無故障運行。這些進行了部件整改的風力發(fā)電機組仍然適用我公司后續(xù)委托第三方出具設計認證、型式認證證書及相應的報告等。2.我公司設計、生產的風力發(fā)電機組已經通過了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北京鑒衡認證中心出具的設計評估報告、型式認證證書、低壓穿越評估證書。同時,我公司還于2017年委托上海天祥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風力發(fā)電機組進行了噪聲、安全及功能、功率特性、機械載荷等方面的檢測,經檢測,均滿足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或國標標準的要求。
第四組證據:目前正在運行的47臺風力發(fā)電機組的質量證書和出廠試驗報告、通用技術條件。
擬證明:證據22完成整改的37臺風力發(fā)電機組的《質量證書》、證據23《風力發(fā)電機組整機出廠試驗報告》、證據24未完成整改但運行正常的10臺機組的《質量證書》、證據25《風力發(fā)電機組整機出廠試驗報告》、證據2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9960.1-2005風力發(fā)電機組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大唐新能源公司質證意見:第三組、第四組質證意見同第二組證據的質證意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合同甲方)與三一重能公司(合同乙方)、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合同丙方)簽訂《大唐平度古峴(48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第一章合同協議書約定,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承擔大唐平度古峴風電場(48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工程項目名稱為大唐平度古峴風電場(48MW)風電項目,項目地點為山東省青島市古峴鎮(zhèn),質量目標為本工程應按最新版《風力發(fā)電場工程驗收規(guī)程》、《風力發(fā)電機組驗收規(guī)范》、《火電施工質量檢驗和評定標準》及《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guī)范》要求,并達到中國電力行業(yè)優(yōu)質工程標準。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保證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工程設計、施工、竣工、質保工作,大唐新能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幣種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價款。合同工期為計劃2014年12月20日開工,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并網發(fā)電。承包方式為采用固定總價的原則,EPC總承包方式承包,三一重能公司為風力發(fā)電機組的供貨方,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為總承包方,由三一重能公司和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合作完成全部合同范圍。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全部合同價款,三一重能公司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支付除風力發(fā)電機組外的總包合同價款,三一重能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的合同價款。合同總價款為37440萬元。合同組成文件材料及其使用和解釋的優(yōu)先順序為:1.在實施過程中三方共同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材料;2.標準、規(guī)范、有關技術文件和圖紙;3.本合同文件(包括所有技術協議、附件、附錄、補充和修改文件材料);4.形成合同的其他有關文件;5.上述條款是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未盡事宜,三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章合同條件條款約定工程除風機外的總承包方為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合同標的為:本合同適用于大唐平度古峴風電場(48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工程。本合同標的是大唐新能源公司同意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總承包本風力發(fā)電站工程(含地基處理和基礎施工)范圍內包含但不限于設計、制造、采購、運輸及儲存、建設、安裝、35kV集電線路、110kV升壓站及送出線路、調試試驗及檢查、竣工及竣工驗收報告、建設期保險、試運行、竣工專項驗收手續(xù)辦理、售后服務、人員培訓等一攬子工作,同時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設計、技術資料等。本合同總承包范圍為大唐平度古峴風電場(48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項整體設計、風力發(fā)電站設備的供貨及監(jiān)造、催交、運輸、保險、接車、卸車、倉儲保管、現場“五通一平”、風力發(fā)電站建筑及安裝工程、開關站建筑及安裝工程、35kV高壓集電線路建筑安裝工程、所有施工圖紙內的建筑及安裝工程(綜合辦公樓、控制室等房屋建筑不超過1800平米,裝修及辦公設備每平方米不超過500元,與云山風電場共用)、110kV升壓站及送出線路(與云山風電場共用,包含本風電場對端接入所需要的所有設備)、場內道路、進出廠道路、施工用水、施工電源、辦公和生活臨建、調試及配合整套啟動、移交生產、售后服務、人員培訓、竣工驗收手續(xù)辦理、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服務等全過程的風力發(fā)電站一攬子工作,并按照工期要求和合同規(guī)定達到標準,即在滿足合同其它責任和義務的同時符合相關達標驗收的要求。合同工期為自開工之日起9個月完成,計劃于2014年12月20日開工。本工程建設所需的全部設備及材料的采購(除風力發(fā)電機組外)、供應、運輸、驗收、功能試驗、專業(yè)驗收及現場保管發(fā)放等均由特變電工新疆公司負責。試運期間售電收入歸大唐新能源公司所有。
合同總價為人民幣37440萬元,其中風力發(fā)電機組價格為19920萬元,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合同價款分別為17520萬元。合同價格為固定總價,三一重能公司和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履行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而產生的所有稅費,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應由二者各自承擔。合同價款的支付約定如下:合同總價的百分之十為合同預付款,在銀行第一筆貸款到賬之日起,并收到三一重能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的10%的財務收據后7個工作日內,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支付。進度款支付方式為:1.支付合同預付款后一個月內,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總價20%的進度款;2.首批風力發(fā)電機組到貨后7個工作日內,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總價20%的進度款;3.最后一批風力發(fā)電機組到貨后7個工作日內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總價20%的進度款;4.全部風力發(fā)電機組完成靜態(tài)調試且升壓站、集電線路和送出線路完成送電前驗收后7個工作日內,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總價20%的進度款;5.工程整體72小時試運行后,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制度風力發(fā)電機組總價款10%的驗收款。如非因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并網進行整體72小時試運行驗收的,在靜態(tài)調試完成后且所有總承包內容全部完成后90日內,大唐新能源公司應當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剩余10%的驗收款,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保證在本項目具備并網試運行時完成并網試運行驗收工作。
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設備、材料供應商所做的工作或提供的技術服務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屬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責任的,大唐新能源公司有權向三一重能公司或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提出索賠。三一重能公司或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在接到索賠文件后,應立即無償修理、更換、賠款或委托大唐新能源公司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設備的制造、檢驗、運費及保險費、到安裝現場的更換費用等由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各自負擔。如果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未按規(guī)定完成全部工程,應按合同規(guī)定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的支付或扣除并不減輕或解除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完成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guī)定的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其它義務和責任。因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每延誤1天的誤期賠償金額為5萬元,誤期賠償金的總額累計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三一重能公司責任范圍:負責提供EPC總承包范圍內的風力發(fā)電機組設備(風機基礎以上除塔筒以外的部分),承擔風力發(fā)電機組的運輸、質量、質量保證、維修和其他相關責任。
合同設備(含合同材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應保證及時和部套的完整性。交貨地點為山東省青島市平度市風電項目施工現場。三一重能公司負責供應風力發(fā)電機組并承擔風力發(fā)電機組的運輸、質保和保修責任,因三一重能公司原因致使工程的質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誤的,由三一重能公司承擔責任。特變電工新疆公司負責完成風力發(fā)電站合同范圍內的設計、設備制造(含現場制作設備)及材料供貨、建造和催交、運輸、保管和發(fā)放、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服務、調試及配合整套系統的啟動和售后服務,竣工驗收手續(xù)辦理,并根據本工程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保修,工程應能滿足合同規(guī)定的預期目的。三方還約定了其他合同內容。
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合同甲方)與三一重能公司(合同乙方)、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合同丙方)簽訂《大唐平度云山(48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33560萬元,其他合同內容與《大唐平度古峴(48MW)風電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合同》約定的一致。
2015年4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就古峴風電項目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將原合同工期條款變更為三一重能公司收到平度古峴項目預付款三個工作日開工,自開工之日起9個月內全部具備并網發(fā)電條件。原合同總價不變,將設備款和建安工程款定為人民幣27500萬元和人民幣9940萬元,項目設備由三一重能公司提供,除去風力發(fā)電機組外的人民幣7580萬元設備由三一重能公司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采購,設備款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建安工程款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支付,特變電工新疆公司仍然承擔除風力發(fā)電機組之外的設備和建安工程的合同責任。原合同專用條款中2.3條合同價款變更如下:合同預付款變更為2750萬元,作為第一筆設備款,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在協議簽訂后3日內支付給三一重能公司,第二筆設備款不晚于4月5日,由融資租賃公司康富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人民幣2000萬元。2015年4月30日之前,第三筆設備款4750萬元,由融資租賃公司康富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價款中除去設備款以外的部分為建安工程款,建安工程款為人民幣9940萬元,不晚于具備并網發(fā)電條件后滿三個月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支付。如果平度古峴項目具備并網發(fā)電條件后,三個月內無法達到康富公司融資租賃放款條件的,則三一重能公司按照約定啟動古峴項目的回購程序。如果三一重能公司不能達到技術協議中1.5項指標要求,三一重能公司須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賠償損失,具體計算如下:1.如果整個風場的可利用率低于97%(不含97%),對于每低于保證值1%,賠償額為合同額的0.5%。2.如果按照文件記錄要求,整個風電場的可利用率高于97%(含97%),而單機可利用率低于93%時,每低1%,賠償額為單臺風機價格的1%×未達標風機組的臺數,3.如果功率曲線達不到三一重能公司保證的功率曲線的96%,賠款為所缺電量(保證功率曲線※當年度風頻分布※96%-實際發(fā)電量)×當地標準上網電價0.61元/度。三方還約定了其他協議內容。
2015年4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就云山風電項目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將原合同工期條款變更為三一重能公司收到平度古峴項目預付款三個工作日開工,自開工之日起9個月內全部具備并網發(fā)電條件。原合同總價不變,將設備款和建安工程款定位人民幣27500萬元和人民幣6060萬元,項目設備由三一重能公司提供,除去風力發(fā)電機組外的人民幣7580萬元設備由三一重能公司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采購,設備款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建安工程款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支付,特變電工新疆公司仍然承擔除風力發(fā)電機組之外的設備和建安工程的合同責任。原合同專用條款中2.3條合同價款變更如下:2015年4月30日之后的七個工作日之前,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第一筆設備款250萬元。2015年5月10日之后七個工作日之內由融資租賃公司康富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第二筆設備款5000萬元。2015年6月10日之后七個工作日之內,由融資租賃公司康富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第三筆設備款人民幣10000萬元。2015年7月10日之后七個工作日之內,第三筆設備款15000萬元,由融資租賃公司康富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價款中除去設備款以外的部分為建安工程款,建安工程款為人民幣6060萬元,在平度云山項目經電網公司并網驗收后三個工作日內,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支付。如果平度云山項目具備并網發(fā)電條件后,三個月內無法達到康富公司融資租賃放款條件的,則三一重能公司按照約定啟動古峴項目的回購程序。如果三一重能公司不能達到技術協議中1.5項指標要求,三一重能公司須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賠償損失,具體計算如下:1、如果整個風場的可利用率低于97%(不含97%),對于每低于保證值1%,賠償額為合同額的0.5%。2、如果按照文件記錄要求,整個風電場的可利用率高于97%(含97%),而單機可利用率低于93%時,每低1%,賠償額為單臺風機價格的1%×未達標風機組的臺數。3、如果功率曲線達不到三一重能公司保證的功率曲線的96%,賠款為所缺電量(保證功率曲線※當年度風頻分布※96%-實際發(fā)電量)×當地標準上網電價0.61元/度。三方還約定了其他協議內容。
2016年8月,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就平度古峴項目和云山項目簽訂《補償協議(二)》,協議約定:第一條,因各方原因導致的項目延期并網發(fā)電大唐新能源公司產生的融資款利息和申請延期還款手續(xù)費3500萬元,其中利息2700萬元,手續(xù)費800萬元,該費用由大唐新能源公司承擔。第二條,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應當在8月15日前完成全部集成電線路(包括藍樹谷區(qū)域)的施工,如因天氣原因可以順延工期,如因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原因導致的村民阻工問題由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承擔責任。大唐新能源公司應當保障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的順暢施工,解決征地并協調阻工問題大唐新能源公司引起的阻工而延誤的工期,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有權進行順延。第三條,云山項目移位的四號風機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應當于9月20日完成施工,大唐新能源公司在總承包基礎上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增加1634231元費用。第四條,鑒于平度古峴和云山項目晚于計劃并網發(fā)電,由特變電工新疆公司一次性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支付820萬元,在大唐新能源公司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支付建安工程款時扣除,除本協議第八條約定以外,大唐新能源公司不再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主張兩項目的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第五條,因平度云山項目的集電線路塔基基礎施工過程中發(fā)生變更,增加了造價,大唐新能源公司在總承包基礎上向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增加60萬元費用。第六條,在平度云山項目(除去移位四號風機外)的23臺風機具備并網發(fā)電條件(通過電網驗收及工程驗收)且具備試運行條件后3個工作日內,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申請平度古峴和云山項目的建安工程款的付款16000萬元。第八條,2016年8月31日前,除云山項目4號機以外的47臺風機不限功率正常發(fā)電,云山項目4號2016年9月20日前具備并網發(fā)電條件,9月25日前全部48臺風機不限功率正常發(fā)電,整體項目應于2016年9月25日前完工。如本條項下的工期再次發(fā)生延誤,每延誤一天,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應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支付10萬元違約金,但因大唐新能源公司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誤除外。自7月21日后因大唐新能源公司造成的窩工費用由大唐新能源公司承擔。第九條,原合同約定的乙方、丙方向甲方開具5%合同價款質保金銀行保函,變更為甲方預留5%合同價款作為質保金,乙方質保金為1992萬元、丙方質保金為1158萬元,質保金應存放于康富公司監(jiān)管的甲方賬戶。質保期滿未發(fā)生質量事故,甲方在質保期滿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丙方無息返還質保金。協議約定質保期事項仍執(zhí)行原EPC合同的相關約定。
2017年4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作為甲方與協議乙方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三)》。協議約定:第一條,在本協議簽訂后5日內甲方應當向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申請放款本協議約定的大唐平度古峴48MW風電項目和平度云山48MW風電項目的1.6億建安工程款,平度古峴項目9940萬元,平度云山項目6060萬元。第二條,補充協議二約定乙方應當在8月15日前完成全部集電線路的施工,每延誤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0萬元違約金,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施工而延誤的工期,乙方有權進行順延,集電線路于2016年9月30日全部完工,工期延誤45天,其中一條集電線路(藍樹谷)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誤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承擔另一條集電線路的工期延誤違約金225萬元。第三條,云山項目因12號風機葉片撞擊鐵塔事故致使5臺風機設備受損,風機設備恢復期間造成甲方218.9萬度電量損失,損失電費218.9度×0.61元=133.5萬元,甲方免除18.5萬元損失,由乙方承擔115萬元電量損失。第十條,根據補充協議二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費用扣留和增加后,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的金額為14530.0861元,取整數按照14530萬元計算。第十一條,康富公司將大唐平度古峴、云山項目的回租融資款16000萬元支付至甲方賬戶后,甲方應當在收到16000萬元款項后的第二日以電匯方式一次性將13447萬元的建安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剩余1083萬元的質保金付至甲方設立的甲乙方共同監(jiān)管的賬戶。第十二條,本協議內容是大唐平度古峴項目和云山項目甲乙雙方之間關于合同履行賠償及扣款的最終結算內容,此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因乙方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消缺未整改和政府驗收未完成項除外。第十三條,如乙方原因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消缺未整改和政府驗收未完成的,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則甲方可自行處理,從乙方質保金中扣除合理費用。第十四條,乙方在4月30日前完成消缺整改和政府驗收工作,滿足移交條件后項目整體移交給甲方。
第十五條,甲方預留乙方合同價款中的1083萬元作為質保金,本協議簽訂后甲方重新設立一賬戶用于監(jiān)管質保金,甲方應當在收到16000萬元款項后的第二日將1083萬元的質保金支付至該賬戶,由甲乙雙方共同監(jiān)管。雙方還約定了其他協議內容。
2016年10月26日,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就平度大唐風電場事宜進行討論。雙方就風場風機出現的螺栓斷裂、葉片法蘭開裂、機艙架開裂、機組噪聲、風電機為裝配控制顯示屏、機組功率不準確等問題進行了協商和討論。
2016年12月12日,三一重能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出具《關于大唐青島平度項目并網運行出現問題的回復函》,三一重能公司就2016年10月26日雙方技術會談結果及大唐新能源公司出具的《關于三一風機并網運行出現問題及要求三一做出承諾函》,作出回復,回復的主要內容為:三一重能公司承諾負責螺栓更換之前因螺栓斷裂造成的直接損失和更換螺栓期間的電量損失。三一重能公司承諾保證風機年滿負荷發(fā)電小時數平均達到2229小時及以上,若未達到約定小時數,三一重能公司將進行發(fā)電量補償。在上述回復函中,三一重能公司就葉片鏈接螺栓問題、增速機產品質量安全可靠性問題、機艙底架開裂問題、風機功率曲線問題、風機未配有三相電缺項保護措施、風機交流器問題、風機頻繁報出振動期限問題、風機聯軸器及偏航制動器漏油問題、工期問題等進行了說明和承諾。三一重能公司承諾2017年1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的螺栓更換及現場消缺,于2月5日申請進入240試運行考核。
2017年9月7日,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召開會議,就三一重能公司風機葉片螺栓嚴重斷裂等問題商議解決方案。其中大唐新能源公司參會人員為:孫永勤、楊美茹、楊仲、吳俊青,三一重能公司參會人員為:毛中吾、談波、郭承志、高峰、楊志國、張強、申雪原。雙方達成如下意見:一、關于由于葉片螺栓斷裂嚴重問題存在安全隱患的解決方案。1.三一重能公司計劃對已停機的6臺風機采取過渡方案,先進行更換匹配輪轂方案使停機機組盡快恢復運行發(fā)電。計劃2個月內完成6臺停機機組的更換。2.三一重能公司對現場機組進行整體載荷核算,根據整機核算結果若采取臨時更換輪轂方案可以解決問題,后續(xù)剩余42臺風機將全部進行輪轂更換;若根據整機載荷核算結果未通過,存在增速箱、主機架、發(fā)電機等其它安全隱患,影響后期安全運行,三一重能公司將對所供機組進行主機整體解決確保機組安全。3.三一重能公司對風機螺栓斷裂安全隱患問題進行解決后,雙方協商對風機進行為期一年的考察期。4.關于更換輪轂方案征地事項:三一重能公司負責征地事項一攬子委托政府主導協調征地事項,業(yè)主方對于征地事項進行全力協助。三一重能公司做出整體征地方案,三一重能公司安排專項資金專人負責征地事項。5.關于安全隱患事項:三一重能公司全權負責全部風機的安全問題,即使做好安全整改措施,避免出現葉片脫落、倒塔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6.電網問題由業(yè)主進行協調,相關費用三一重能公司負責。二、關于三一重能所供風機于2017年2月1日進入考核期事項。古峴大唐風電場三一重能公司所供風機于2017年2月1日起進入考核期,風機年發(fā)電量將按照三一重能公司承諾年滿負荷發(fā)電2229小時數進行考核,差額小時數三一重能公司將給予大唐新能源公司進行發(fā)電補償,電價按省物價局批復為準(按照承諾函執(zhí)行)。三、關于給予康富還款事項。1.三一重能公司承諾因風機設備原因導致發(fā)電量收益不足以交付康富公司還款,電費與當期應付康富公司款間差額部分,由三一重能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補足。2.三一重能公司全力協調康富公司租賃給予本項目還款延期,解決由于風機質量問題收益不足的還款壓力,并承擔相關延期所產生的費用。四、其他事項。關于風機中央監(jiān)控系統頻繁卡死造成電網考核,由三一重能公司盡快解決。
2017年12月26日,大唐新能源公司和三一重能公司就平度風場合作模式、發(fā)電小時數和隱患部件的更換開會進行了協商。
2018年3月11日,大唐新能源公司作為協議甲方與協議乙方三一重能公司簽訂《云山、古峴風場整改協議》,就三一重能公司提供的大唐云山、古峴風電場SE11520型風機質量缺陷進行整改事宜,雙方協議如下:乙方派駐風場整改團隊,確保整改期內風機安全運行。乙方制定整改計劃,一周內報甲方審核,乙方承擔征地費用,甲方協助乙方完成征地,如因乙方未能及時支付征地費用,導致工期延誤,乙方承當責任。本協議生效后,18個月內將48臺風機完成整改,如遇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完工,完成時間順延。經甲方驗收合格,風機運行達到正常狀態(tài)(風機技術指標達到“風場年可利用率≥97%,單機可利用率≥95%,單機功率曲線保證值≥95%”),乙方提供本風場現安裝風力發(fā)電機組的設計認證、型試認證及相應的報告后,分四批次進入240考核,即每批次12臺。通過考核后,進入質保期,質保期5年。鑒于甲方與康富公司簽訂的還款計劃,需按時間表每季度支付本息,如果因乙方整改,導致發(fā)電量損失,發(fā)電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還款,所需差額由乙方向康富公司補足。不足金額不超過發(fā)電量損失,如乙方未能按時支付,承擔違約責任。乙方保證風電場年滿發(fā)小時數仍執(zhí)行乙方原承諾每年2229小時,如未能達到乙方承諾的發(fā)電小時數,乙方應補償甲方差額部分的發(fā)電量損失。發(fā)電量損失(補償款)=(承諾發(fā)電小時數-限電時間-風場年度定檢時間-實際發(fā)電小時數)×96000kW×(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國補電價)。2017年發(fā)電量損失,在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即刻確認,一周內確認完畢,具體數額以雙方最終確認結果(附件二:2017年發(fā)電量損失確認表)為準。發(fā)電量補償款分為兩部分,即參照“燃燒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補償款和“國補”電價補償款。發(fā)電量損失補償款的計算起始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補償基準、支付節(jié)奏與國家當期政策同步。發(fā)電量損失補償款從原設備質保金扣除。“國補”補償款電價支付時間:乙方按照電網公司結算的方式與時間,同步支付給甲方“國補”電價。“燃燒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補償款支付時間:雙方確認后,一周內將2017年的發(fā)電量損失支付到雙方共管賬戶。如風場的發(fā)電量超出原雙方約定數值(承諾發(fā)電小時數-限電時間-風場年度定檢時間),超出部分獲得的電費收入支付乙方的發(fā)電量損失補償款+乙方對風場本次整改的投入(以雙方確認的金額為準,滿發(fā)額定功率不低于9.8萬kWh)。本協議生效后,2018年5月15日,乙方開具等額保函,置換原設備質保金2100萬元。整改協議簽訂之后,雙方就大唐新能源公司2017年電量損失出具《2017年電量損失計算表》,載明2017年電量損失中,燃煤及組標桿上網電價款為1014.68萬元,國補電價款為546.19萬元,合計電量損失款為1560.87萬元。由郭承志、楊志國、吳俊清簽字確認。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張按照2017年的計算標準和方式,2018年的電量損失款為2620萬元,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交的《2018年電量損失計算表》未加蓋有三一重能公司的印章也沒有三一重能公司員工的簽字。
2018年1月10日、2018年7月10日,大唐新能源公司與三一重能公司召開會議就風機設備的整改進行了協商。
2019年3月27日,大唐新能源公司委托山東晨鴻律師事務所向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發(fā)出《關于缺陷整改及發(fā)電量損失賠償的律師催告函》,要求三一重能公司立即重啟整改工作,并在見函后七日以內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賠償發(fā)電量損失2517.87萬元。特變電工新疆公司敦促三一重能公司履行上述義務。2019年4月25日,三一重能公司委托湖南華夏方圓律師事務所向大唐新能源公司發(fā)出《關于要求變更整改協議及返還借款、墊付款的律師函》,就大唐新能源于2019年3月27日發(fā)出的律師催告函答復如下:一、根據整改協議約定,三一重能公司承諾風機進入質保期后年發(fā)電量2229小時,現相關風機尚未通過240考核驗收,相關設備尚未進入質保期考核,我所認為貴司對2229發(fā)電小時數的相關約定存在重大誤解。在整改協議2.1.1責任認定中,雙方預定“乙方保證本風電場年滿發(fā)小時數仍執(zhí)行乙方原承諾每年2229小時。”此處原承諾應指三一重能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貴司出具的《關于大唐青島平度項目并網運行出現問題的回復函》,在該函第5條第(2)項目約定:“質保期內,三一承諾按照約定,保證風機年滿負荷發(fā)電小時數平均達到2229小時及以上,若未達到約定小時數,三一將進行發(fā)電量補償。”整改協議1.3.2約定:“通過考核后,進入質保期,質保期5年。”結合上述雙方約定,我所認為,三一重能公司承諾的“風機年滿負荷發(fā)電小時數2229小時及以上,發(fā)電量未達到約定小時數的由三一進行補償”起始時間應為質保期開始之日,且期限為5年。為促進雙方接下來的友好合作,同時還原雙方簽訂協議的最確切意思表示,請貴司與三一重能公司溝通協商。二、整改協議約定的整改期限為“協議生效后18個月”,現風機整改期限尚未屆滿,三一重能公司暫停整改未違反協議約定。整改協議約定的整改期限至2019年9月12日屆滿,尚有長達5個月時間。三一重能一直積極整改,且已完成大部分風機更換。現因貴司發(fā)函中顯然對協議條款存在重大誤解,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三一重能暫停整改,待與貴司協商后另行決定。三、三一重能接受三一集團的委托,已向貴司借款、墊付融資租賃款共計3762萬元,貴司應予以返還。2016年5月6日,三一重能、貴司和康富公司簽訂《三方協議》,三一重能向貴司提供借款2099.575666萬元;后根據三一集團的指示,三一重能分別于2018年4月20日為貴司墊付融資租賃款710萬元、7月16日為貴司墊付融資租賃款599萬元,截至今日,共計向貴司提供借款及墊付款3762.57566萬元。本所律師認為,貴司對整改協議所約定的條款存在重大誤解,且貴司欠付三一重能借款、欠付三一集團融資租賃墊付款事實清楚。請貴司收到本函件后5日內向三一重能返還2099.575666萬元借款,并向三一集團返還1663萬元墊付款。另,三一重能重視與貴司的合作,針對雙方對整改協議的重大誤解,請貴司于見函后3個工作日內與三一重能聯系溝通相關事宜。
2015年4月15日,大唐新能源公司(承租人)與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出賣人遲延交付租賃物、遲延安裝調試租賃物,或提供的租賃物與《產品買賣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不符,或在運輸、安裝、調試、操作過程中及質量保證期間有質量瑕疵等情況,由此引起的索賠權由承租人享有。2016年5月6日,中國康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甲方)與大唐新能源公司(協議乙方)、三一重能公司(協議丙方)簽訂《三方協議》,協議約定:關于丙方以設備款代乙方墊付2013年5月10日應付甲方租金及利息一事,三方現達成如下協議:一、鑒于編號為KFZL2015-9005的《融資租賃合同》規(guī)定乙方需于2016年5月10日向甲方支付本息15990756.66元,手續(xù)費5005000元,共計20995756.66元,現丙方自愿替乙方向甲方墊付到期租金及利息20995756.66元。二、墊付流程如下:1、乙方于2016年5月9日按上述編號合同約定向甲方申請支付丙方設備款3080萬元。2、甲方依上述申請向丙方支付貨款,并依乙、丙方要求在貨款中直接扣除到期租金及利息20995756.66元。該扣除行為不影響下款金額完整性及合規(guī)性,視為產品買賣合同中購買設備款項支付完畢。三、丙方代乙方墊付資金乙方歸還事宜,由乙、丙雙方另行約定墊款償還方式,與甲方無關,且不影響三方簽訂的相關法律文件,同時,本協議未涉及的事宜,仍執(zhí)行各方原合同。
另查明,三一重能公司的集團公司以為大唐新能源公司墊付融資租賃款(2099萬元+1663萬元)要求對方返還為由,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該案正在一審審理中。關于該1663萬元的性質,大唐新能源公司不認可三一重能公司的主張,其認為該款系三一重能公司支付的2018年的發(fā)電量損失款,而非對方為其墊付的融資租賃款。
訴訟過程中,大唐新能源公司申請撤回對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的起訴,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分別申請撤回對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反訴,本院已裁定予以準許。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一、本案的案由;二、三一重能公司是否應賠償大唐新能源公司2017年的電損及利息;三、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張的2018年的電損及利息應否在本案中予以處理。
關于爭議焦點一。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張,按照三方簽訂的EPC總承包工程合同約定,雙方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案由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三一重能公司稱,本案系基于采購合同項下因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院認為,首先,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雖大唐新能源公司、三一重能公司與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簽訂了的EPC工程總承包工程合同,約定由三一重能公司、特變電工新疆公司總承包大唐平度古峴風電場、云山風電場的建設,但合同同時約定三一重能公司僅是風力發(fā)電機組的供貨方,其責任范圍為風力發(fā)電機組設備及發(fā)電機組的運輸、質量、質量保證、維修和其他相關責任,并不包含電站的建設、安裝等工程,這也與雙方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中涉及的標的物一致。因此,雙方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其次,根據雙方產品購銷合同的約定,三一重能公司不僅出賣風力發(fā)電機組設備,還需要提供風場建設的設計、主機等設備安裝的指導及技術支持等服務,因此,雙方也不僅是買賣合同關系。綜合上述合同的約定,雙方應為承攬合同關系,雙方因三一重能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產生的糾紛,應為承攬合同糾紛。
關于爭議焦點二。雙方履約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整改協議、及形成的會議紀要等材料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從上述材料可以看出,雙方對三一重工提供的風力發(fā)電機組存在質量問題均不持異議,三一重能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維修整改、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大唐新能源公司僅請求電損及利息,故本院僅就三一重能公司是否應賠償大唐新能源公司電損及利息進行認定。
關于2017年的電損,雙方于2018年3月11日簽訂的整改協議明確約定三一重能公司應對大唐新能源公司2017年發(fā)電量的損失進行補償,且雙方隨后確認了2017年的電損為1560.87萬元,三一重能公司庭審中對賠償2017年的電損不持異議,對該部分電損,本院予以認定,對大唐新能源公司要求賠償2017年電損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整改協議的約定,三一重能公司應在雙方確認電損后一周內將相關款項支付到雙方共管賬戶,即其應于2018年3月底支付,但其至今未支付上述電損,大唐新能源公司要求其支付自起訴之日(2019年4月25日)起計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中國人民銀行自2019年8月20日取消了貸款基準利率的發(fā)布,故利息的計算標準應為:自起訴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關于爭議焦點三。關于2018年的電損,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張,三一重能公司應按照2017年的計算標準向其賠償2018年的電損。三一重能公司則主張,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張賠償2018年的電損的基礎不存在,雙方對此各執(zhí)一詞。關于三一重能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支付的1663萬元的性質,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張系三一重能公司向其預先支付的2018年的電損賠償款,三一重能公司的該支付行為表明自己認可2018年的電損存在賠償的基礎;三一重能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辯解該款系其為大唐新能源公司墊付的融資租賃款,并已就該1663萬元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追償權訴訟,案件正在一審審理中。鑒于該款的性質應在該案中予以認定且該認定影響本案關于2018年電損的認定及處理,故本院本案中對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張的2018年的電損不予處理。大唐新能源公司可在該案最終結案后另行主張。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大唐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的發(fā)電損失1560.87萬元及利息(以1560.87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大唐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694元,由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負擔115452元,剩余52242元,退還原告大唐青島新能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楷
審判員 龍騫
審判員 馬喆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明
書記員孔怡
書記員龐連捷
文章來源 | 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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